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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安服务业协会章程》 修改情况的说明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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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协会年度工作安排,按照“既立足当前,又着眼未来,并十足超前”的原则,对《洛阳市保安服务业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章总则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修改为:本会是由在洛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分)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修改为: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行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修改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洛阳市公安局,本协会登记机关是洛阳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本会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为一切活动的依据。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点修改为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28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删除了一至六款。修改为:

  (一)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范,规范保安员着装和装备配备。

  (三)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实施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四)加强行业宣传,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支持引导保安从业单位创新发展。

  (五)听取研究行业改革发展呼声和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六)受理保安从业人员、客户单位和社会各界投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接受和办理保安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保留了第(一)款,删除了第(二)、第(三)款,修改后为:

  (二)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分)公司;

  (三)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四)保安服装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单位;

  (五)保安培训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第(四)款修改为对本协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增加第(五)款:退会自由;增加第六款: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遵守本会章程作为第(一)款;

  增加: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作为第(五)款;

  增加: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为第(七)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是:“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节会员代表大会

  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选举和罢免理事,增加为:“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删除第(四)款:“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作为第(四)款;

  增加:“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作为第(五)款;”

  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

  第二节理事会

  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增加:“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作为第十九条:

  (一)所在单位必须具有本协会会员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保安服务企业负责人;

  增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作为第二十条。

  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增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作为第二十二条。

  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本条增加内容是:“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原第二十条更改为第二十四条。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内容:“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对理事会负责。”

  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四节负责人

  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款政治素质好修改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删除第五款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将原第(六)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改为第(五)款。

  增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第(六)款。

  增加:“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作为第(七)款。

  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

  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原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作为第(四)款。

  增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行上述职权”作为第(五)款。

  原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改为第三十三条。将原第(四)款:“处理日常事务改为第(六)款。”

  增加:“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作为第(四)款。

  增加:“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作为第(五)款。

  增加:“受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可代行上述职权。”

  增加:“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结果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作为第三十四条。

  增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作为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原第三十条更改为第三十五条。

  原第三十一条更改为第三十六条。

  原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删除:“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作为第(一)款。

  增加:“必要的行政办公和薪酬支出;”作为第(二)款。

  增加:“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作为第(三)款。

  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

  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增加:“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审验。”作为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

  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附则

  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

  原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原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洛阳市保安服务业协会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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