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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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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保安服务业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洛阳市保安服务业协会”。
英译名为:Security Service Association of Luoyang City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保安服务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以《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为一切活动的依据。
第六条本团体办公地点:西工区体育场路1号,洛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20楼,2022、2023房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保安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规范会员单位的保安服务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三)规范保安市场,为保安企业发展提供支持服务;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洛阳保安服务业发展规划;
(五)授理保安服务客户投诉,依法维护保安服务企业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查处保安服务企业违规违纪行为;
(六)协调解决保安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民间组织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供建议批评和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章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事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7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洛阳市保安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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